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活动备案通告
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卫生局颁布实施《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备案)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除外)、从事能够使人致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均应进行备案。
二、需要进行备案的实验室包括:依法从事能够使人致病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各类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三、未进行备案的实验室,将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四、备案地点: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受理机构。
五、备案截止时间:2008年4月15日。
六、详细信息可登陆北京市卫生信息网(http://www.bjhb.gov.cn),下载《北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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